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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方面的违约金咨询
关于劳动方面的违约金咨询 本人大致情况介绍,2010年公司安排我去一所国外大学作为访问学者身份去培训,时间为半年,合同约定要服务十年。如果十年内本人单方违约离开该公司,按照双方协议,必须退还培训期间由甲方支付的培训费,工资等相关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十万人民币。
最近我已经提前1月提交辞职报告,公司已经同意离职。但原公司按照当时的双方协议规定,即十年内擅自离开,需要赔偿出国期间公司支付的所有培训费、出国期间公司应付的收入退还、另外还需支付违约金6w。计算违约金具体包括,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的出国培训费12万,半年在国外给本人发的所有应发收入4w,外加还有6年服务期未完成需要支付6w,合计22万。
请问,这个双方协议规定的赔偿条款是否合理?要求返还半年应发收入是否合理?既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还另外约定违约金,双重赔偿,是否合理?
2014-09-09 12:23 slfeli……(安徽-马鞍山)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宋晓琼律师  电话:18055563305  2014年09月09日 12时57分
按照你说的情况,不合理,培训费一般不返还,具体建议当面咨询。
2 110网律师  2014-09-09 14:38
赔偿条款不合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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