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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酒后向丙挑衅,并借酒撒疯动手打丙。丁上前劝解,甲、乙合伙用酒瓶砸丁头部,丁见状不好就跑到街上,
甲与乙酒后向丙挑衅,并借酒撒疯动手打丙。丁上前劝解,甲、乙合伙用酒瓶砸丁头部,丁见状不好就跑到街上, 甲与乙酒后向丙挑衅,并借酒撒疯动手打丙。丁上前劝解,甲、乙合伙用酒瓶砸丁头部,丁见状不好就跑到街上,甲、乙追了出来,甲从酒店拿了一根木棒,乙从街上捡了两块砖头。丙出来拦阻,甲持木棒打丙,被丙夺下,丙回身见乙正用砖头砸向丁,便朝乙的头部打了一木棒,将乙打倒,乙头部重伤,留下后遗症。问:丙的行为是否应付刑事责任?为什么?
2010-12-03 10:48 nxm4834(内蒙古-乌兰察布)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2-03 10:53
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其见义勇为制止犯罪的行为,不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该受到赞扬。我是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广军,愿意接受委托为你代理本案,本律师将竭诚为你服务,律师费15000元(含旅差费)。
2 孙新律师  2010-12-03 11:56
丙应负刑事责任,应为是互殴,又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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