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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算共同财产吗?
这种情况算共同财产吗? 男女双方93年登记再婚,居住的房子是男方单位福利房。95年和97年房改,原住房改为私有,因女方经济困难,所有款项由男方一人承担。(无直接证据证明由男方个人承担)。
女方口头承诺房产由男方一人所有,并同意房产证上只填写男方一个人姓名。2010年,女方提出婚姻关系已维持8年以上,房产应该为双方共有,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姓名。请问,这套房屋应该算共同财产吗?
2010-12-03 09:37 李妍1960(湖北-恩施)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陈德军律师  电话:13545138955  2010年12月03日 10时47分
结婚后,双方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能证明那笔钱是你们结婚之前你就有了。不以哪方的收入多少为准。
以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房子从购买时就你们的共同财产,不需要等什么8年,那个规定早就废止了。
2 110网律师  2010-12-03 10:33
   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 李明律师  2010-12-03 10:45
   婚后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4 110网律师  2010-12-03 11:42
  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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