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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
一般担保 现有甲主债务人,乙担保人跟我借款八十万,现在到期甲无力偿还,起诉胜诉后后执行无果,甲失踪,法院执行局出具“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失踪,本次执行终结(终点的终),随后凭着对主债务人的判决盒裁定起诉了乙,此案被法院多种理由拖了三年后,开庭了,开庭后甲居然又出现了,随后法院出具了“中止审理”裁定,理由是以往的中止执行裁定中提到被执行人失踪,现在又出现,必须重新核查财务是否可执行,再审理(难道法院没有内部的沟通裁决机制么?),这样我又到执行局重新出裁定,还是没有财务,但是结论是本次执行“中”结,我让执行局出具“终”字头裁定,执行局不给出,我拿着该裁定去法院让他们继续审理,主办法官说审不了,必须终止执行裁定才能审!!!这是不是不合理,我如何打破这个两头堵得僵局???在先行抗辩权的行使权力时,第一个被打破的条件就是,主债务人失踪,我的“中”止执行裁定中,体现了被执行人失踪和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难道这还不够么?
2014-09-02 02:55 孙君(辽宁-沈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电话:13007023233  2014年09月02日 04时55分
答:经过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不能履行后,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我的补充: 2014-09-02 05:22

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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