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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无可执行财产 - 以下新线索请教律师
执行阶段-无可执行财产 - 以下新线索请教律师 案情:
1. A公司2003年成立。B公司2005年成立。王XX自称是A公司老总。2010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工商查询发现,王XX既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其股东。但王XX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B两公司的业务性质完全相同。
2008年本人作为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签字人是王XX,盖的章是A公司的国际交流部部门章。
王XX在2008年前后一直以A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和对外经营,B公司的招牌只是在2010年8月,本人与A公司的案件终审判决后才启用的。
2. 目前本人与A公司的案件处于执行阶段,被执行人A公司经查无可执行财产。

2010年12月,本人到工商局查询,发现以下新线索:
1. A公司从2003年注册到2008年最后一次年检,始终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股东。
2. 但是从工商局原始档案可以看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后用了三个身份证号,在法定代表签字页至少有三种以上不同的笔迹。
3. 在A公司的原始档案中没有关于王XX的任何记载和签名。
4. 在A公司的原始档案中,2006-2008年度工产年检报告的报送人一直是李XX,她是王XX的女同乡或妻子。而在2006-2008年各年的年检报告中,法定代表人的笔迹各不相同。
通过以上情况,基本上可以确定:
1.自2006年之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变更,但没有到工商履行变更手续。
2. 虽然表面上王XX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自2006年之后,A公司的公章一直由其实际控制。工商年检等事务也由王XX控制(经协人李XX是王XX的女同乡或妻子)。
另有其它证据表明:2008年及之后,王XX在对外宣传以及业务活动中一直在使用A公司的银行帐号。

问题:
1. 以上证据是否足以认定王XX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与A公司人格混同,是否可以申请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抛开执行问题不谈,在A公司2006年之年以弄虚做假手段申报年检的行为,哪些人该承担哪些责任?
2010-12-02 01:13 roy202……(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赵亮律师  电话:13801393564  2010年12月02日 08时31分
1.上述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混同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由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最终法院能否认可,还要看资料的具体内容和其他相关情况;
2.虚假申报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0-12-02 01:47
可以追究股东和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3 孙新律师  2010-12-02 07:07
建议你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答复。
4 孙新律师  2010-12-02 09:36
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
5 孙新律师  2010-12-02 13:36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除非有法定情形才能否认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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