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1些关于身体损伤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想请教,不知道1年的诉讼时效是从受伤事件发生算起 我有1些关于身体损伤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想请教,不知道1年的诉讼时效是从受伤事件发生算起,住院算起,出院算起,治愈结束算起,还是从向对方要求赔偿开始算起,因为临近受伤1年了,双方至今未有半分赔偿,担心错过了诉讼时效,想请教1下懂这方面条款的专业人士。是否向对方发律师函可以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以延长准备诉讼的时间呢?如果可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重新计算呢?是对方收到信件还是我们发函日呢?这样操作会不会丧失胜诉权呢?对我对不会有不利的影响?麻烦您解惑,多谢!
2014-08-26 16:46 短信用户(福建-福州)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邹金狮律师 2014-08-26 16:49
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可以考虑发律师函,避免时效过了。
2 110网律师 2014-08-26 16:56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 林传雄律师 2014-08-26 17:22
要委托律师,立即诉讼要求赔偿。
4 110网律师 2014-08-26 17:46
诉讼时效从治疗终结起算。但前提是存在连续性的治疗。
5 孙新律师 2014-08-26 17:49
你好,要委托律师,立即诉讼要求赔偿。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
6 110网律师 2014-08-26 17:52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