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时间的界定及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本人购买新建住房,于2013年11月收到交房通知书,当天验房时发现房屋出现钢化玻璃裂缝等问题,本人没有收房,要求把问题解决后再收房。在2014年8月20日,房屋问题基本解决,本人准备收房。收房时物业要求缴纳2013年12月开始的物业费,本人认为只能从2014年8月收房后缴纳。投诉于物价局,物价局认为:应先界定收房日期,是以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为准,还是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日期为准??敬候您的专业解读,谢谢!
2014-08-21 11:06 hjr197……(江苏-苏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周网龙团队律师 2014-08-21 13:48
个人认为以交房的时间,
2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08-22 09:17
可要求以交房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