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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代主持人、二代主持人(可以认为是师徒)共同为科研单位进行科研一个项目,而此科研的核心技术在一代
请问一代主持人、二代主持人(可以认为是师徒)共同为科研单位进行科研一个项目,而此科研的核心技术在一代 请问一代主持人、二代主持人(可以认为是师徒)共同为科研单位进行科研一个项目,而此科研的核心技术在一代主持人未退二线时已经完成,但现在媒体的报道却讲成完全是二代主持人发明的(材料应当是二代主持人提供的),这样与证据历史事实完全不符。而且一代主持人已去逝,二代主持人很红,地位也高,不少人也认为这是报道错误,不存在侵权问题,成果应是单位的,署名权问题也不算,各大网站都出现过不合事实的报道,当地律师不给受理,请问律师,这里存在违法行为吗?我们应当如何办。
2010-11-30 09:19 vsuqww……(河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1-30 09:45
你好,如果为单位进行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为单位。如果媒体报道侵权的,协商处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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