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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A叫B C D打E。在打的过程中。B用棍子打了E的头部,C D 对E拳打脚踢单没攻击E头部。事后E报警 并鉴定为 轻伤。A B被警察抓获 然后释放C自首。 警察没有对D进行抓获和传唤。 在释放ABC之后 警察多次传唤ABC,让ABC与E和解。 ABC 向E多次道歉 E同意调解。但是还没写成书面的和解书。然后 警察对AB进行了逮捕 逮捕证上写的是涉嫌故意伤害。请问CD有没有刑事责任?
2014-08-16 19:19 349276……(河北-石家庄)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4-08-16 19:20
应该没有刑事责任,伤人者指挥者是ab
2 孙新律师  2014-08-17 16:45
根据你的介绍,没有认定共同犯罪。
3 110网律师  2014-08-19 16:44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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