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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老年再婚后子女财产继承
涉及老年再婚后子女财产继承 1、贾某(丧偶)与陈某(丧偶)属老年婚姻(1993年再婚)婚前双方子女都已结婚。(男方一子一女,女方2个女儿)
  2、男方贾某与陈某再婚前有房屋一座系贾某与其子和前妻共同建造并且与其子共同居住,土地证和房产证均以贾某的名字办理。
  3、男方贾某于2004年通过公证处以遗嘱公证的方式将房屋继承权给予其子。
(遗嘱内容:我立遗嘱如下,以处理我的财产。一、我死后将坐落在某处房屋一座XX平米,遗留给我的儿子。)
  4、2009年1月贾某病逝,2009年9月该房屋拆迁,安置房三套。
  请问该房产是否涉及除遗嘱继承以外的继承?
  公证处公证是否有效?
  如涉及其他继承那法院将如何判决? 法院将对财产如何分割? 谢谢大家!!!
2014-08-15 15:01 147303……(河北-石家庄)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8月18日 14时29分
你好,严格的说该房产涉及遗嘱继承之外的继承,根据你的描述争议房屋属于贾某与其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前妻去世后,如果没有留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房屋的一半属于贾某,另一半由贾某及其两位子女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平均分割(在贾某前妻之父母均已去世的前提下)。
公证书中涉及的属于贾某所有的部分是自然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有效。至于法院判决,属于贾某生前所有的财产的处置按照其遗嘱办理,涉及无权处分的部分一般不作处理,可另案起诉。
因为贾某生前立有遗嘱,故陈某对争议房屋没有任何权利。 
仅根据描述作答分析,如有疑问,可携带材料面谈。
2 孙新律师  2014-08-15 23:10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个人财产范围。最好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予以全面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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