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想出庭,委托律师,该如何界定特别委托权限? 在一宗债权债务再审案件中,当事人不想出庭,直接委托律师出庭代为诉讼,是否一定要当事人写特别授权委托书?特别委托权限应包括哪些?因为当事人不愿意跟对方和解,特别授权委托书中可否不写“代为和解或调解”?
2010-11-28 01:56 Kmm5726(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1-29 11:00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代理权限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外,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代为当事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你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授权,不愿意和解可以不授权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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