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买的一套房子,到了约定交房的日期,虽然开发商已经通知我们入住了,但我们去看了,很多地方还在施 您好,我买的一套房子,到了约定交房的日期,虽然开发商已经通知我们入住了,但我们去看了,很多地方还在施工,根本达不到入住条件。请问,这样开放商就不算违约了吗?
2014-08-11 10:47 网友(福建)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8月11日 10时54分
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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