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购置了一平房,办理了产权证及土地证,2010年11月过户我的名,最近政府占用需拆迁,我 我在2009年购置了一平房,办理了产权证及土地证,2010年11月过户我的名,最近政府占用需拆迁,我办理交房及补偿手续并支付了补偿款,2009年的原房主配偶以不知情为由向我索要补偿,说如不给就告我到法院。他要是告,会赢吗?
2014-08-10 21:10 网友(内蒙古)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8月10日 21时15分
您的情形,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如下: 第一,部分共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的行为。这一条中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方面让与人须为房产的占有人,只有房产的占有人才有可能将占有的房产转移于第三人。若没有让与人的占有可资信赖,则无占有的公信力,也就无受让人的善意可言。所以让与人为房产占有人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限,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也无不可。另一方面,让与人须没有处分房产的权利。如果让与人享有处分房产的权利,是无善意取得适用问题。房产部分的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因基于不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实际占有或控制房产的情况下对全部房产行使了处分权,才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可能性。
第二,第三人(买受人)善意且无过失。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应为善意,如果让与人为善意,而受让人为恶意,则不适用这一制度。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包括二种情况:一是第三人对房产为共有财产的事实不知情;二是第三人知其为共有房产但对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让不知情。无过失也有二个方面:一是上述不知情并非是第三人原因所导致,其不知情的误解是由于房产出让人造成的;二是第三人已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在交易中对房产的性质和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的事实按普通人的理解已尽到了注意义务,符合有理由相信的主观标准。
第二,第三人(买受人)善意且无过失。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应为善意,如果让与人为善意,而受让人为恶意,则不适用这一制度。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包括二种情况:一是第三人对房产为共有财产的事实不知情;二是第三人知其为共有房产但对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让不知情。无过失也有二个方面:一是上述不知情并非是第三人原因所导致,其不知情的误解是由于房产出让人造成的;二是第三人已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在交易中对房产的性质和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的事实按普通人的理解已尽到了注意义务,符合有理由相信的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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