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对任何法律概念都不理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权利? 晏某与张某(均为女性)是邻居,居住乡下,不懂文化。去年,晏某家建新房子,但路不通到户,于是与张某家商量,一起把路修进来(张某家原先也为修路找过晏某家商量),至于占地,全是晏某家的,并不需要张某家另外划地来补偿。张某家起初同意修路,并参加修了几天,但渐渐地感觉到这时候修路好像有点亏的感觉(因为之前张某家建新房子时路不通),所以就口出怨言甚至言语中伤晏某家,晏某家的人听在耳里,但并未回应,想尽量团结张某家修路。眼见语言中伤没有把晏某激怒和其吵架,于是自动退出修路。等到晏某家把路修好,其中有一段占地不是晏某家的(也不是张某家的),晏某家也用其他的土地换了过来。这时张某家感到当初不参与修路实在不划算,于是故意把三轮车开进来,遭到了晏某家阻拦,因为晏某家当初说过,参与修路则人与车都可以走这条路,不参与则人可走但车不可以,现在要走也可以,先把缺的工时补上(指以金钱方式),占地要平摊。张某家显然不愿意这样做,就耍起了无赖,一直惹晏某吵架,张某先后与晏某吵了几架,后经村委会协调,结果是让两家把路基所占土地丈量后平摊,把所缺工时补上。但张某家不但不履行,反而更恨晏某家,特别是恨晏某,故常常挑衅晏某。今年春天的一天,张某突然请了人到晏某家,说:“我家的羊把你家的菜吃了,现在我请了见证人来一起去看看。吃了多少我来赔。”晏某家根本不知道菜被吃了,于是一起去看。结果地里的菜只被羊咬了几片边叶,微不足道,根本就不用请人来看,一般情况连说一声“我家的羊吃了你家的几片菜叶”都不用说。晏某家以前地里的玉米被另一家的羊啃得精光,当时两家的人一起去看过,后来玉米慢慢长起来了,晏某家最终也没让那家赔。现在张某家的羊吃了片菜叶就“兴师动众”起来,这明摆着在赌气嘛!在挑衅嘛!在张某请来的公证人面前,张某和晏某就吵起来了,最后还两人还发生抓扯,被拉开,均没伤到对方。这下张某更不得了了,跑到村委会去告状。回来时晏某正在新修的路边敲公分石,张某老远看到就破口大骂晏某,但晏某知道张某故意挑衅,便不像以往跟张某吵,而是有意识的回避。沙也不敲了,回到屋里。但张某并不就此罢休,回家拿了一根扁担扛着,追着晏某骂到门口。晏某敲沙的锤子当时没有带回家,后来想起来在路边怕被人拿走了,于是就去拿锤子。张某就边骂追着去,晏某也没有争锋相对,拿了锤子就往家里走(敲沙的地方离家50米左右),这时张某转到了晏某背后,距晏某两三米的样子,捡起石头就往晏某头部砸来,砸中后背,晏某还没怎么反应过来,张某的扁担已向晏某头部砸来,晏某转身使得扁担插着晏某的耳朵而下打到肩膀上。晏某随即用手中的锤子进行防御,最后张某左手骨折,小腿骨折,头部也被击伤。(这些都没有视频、录音等资料留下,唯一的目击人是晏某的丈夫,当时他在三米多高的墙上砌砖,他不知道用手机可以录音、录视频)随后张某报了案,并被拉到医院治疗,晏某的丈夫给张某支付了八千元的医药费。张某的伤好后,当地派出所进行协调,终因达不到张某的要求而告吹。派出所又让两家在一个星期之内在进行协调。由于张某的丈夫与晏某的丈夫是从曾祖父分支的叔侄俩,于是晏某的丈夫就请了宗族内有威望的人来进行调解,但最终张某提出来要晏某家管她家一年的农活,并给她家放一年的羊,这些条件让晏某家无法接受,调解失败。张某要求起诉晏某故意伤害罪(张某的伤第一次鉴定为轻微伤,重新鉴定后为轻伤一级),晏某家起初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理亏。晏某开始被传讯,晏某不识文化,更不懂法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说出的法律条、词汇、概念,晏某什么也不懂,也不知道委托辩护代理人。现在晏某竟被逮捕羁押,晏某的权益应当如何维护呢?
2014-08-08 22:51 184451……(贵州-六盘水)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8-09 06:54
这是可以找专业律师维权的
2 110网律师 2014-08-12 18:34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 唐羽生律师 2014-08-18 13:03
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会见他本人,为他辩护,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具体建议与律师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