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公用住宅公共部分维修费谁支付问题 由于公司被并购,本人2004年被集体买断工龄,1988年原公司分配本人一套朝阳区安贞里的一套2居室住房,现在物业公司向本人收取锅炉改造费,楼房公用部分维修费等,本人认为不应由承租人支付,物业说单位已经不给买断工龄的个人支付了,所以向我们个人收取,律师请问怎么办,是否有文件依据?请协助解答。
2014-08-08 09:26 257605……(北京)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8-08 09:32
这是由使用者承担的
2 110网律师 2014-08-08 09:33
你好,建议你咨询你的工作单位。
3 赵亮律师 2014-08-08 09:42
有物业合同的,根据物业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合同无约定的你不需要支付。如果没有物业合同,可以申请公共维修基金支付。
4 徐卫东律师 2014-08-08 09:45
你好,这种情况如果有物业合同,根据物业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合同无约定的你不需要支付。如果没有物业合同,可以申请公共维修基金支付。
5 孙新律师 2014-08-08 09:50
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不行,可以申请由公共维修基金支付
6 李同红律师 2014-08-08 10:06
需要看合同具体怎么约定的。
7 赵剑律师 2014-08-08 10:23
您好,建议先协商解决,与原单位联系
8 孙新律师 2014-08-08 10:44
你好,需要审阅合同具体怎么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