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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是二手房,当时支付了百分之七十的房款,约定过户后再缴纳剩下的百分之三十,后来原
四年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是二手房,当时支付了百分之七十的房款,约定过户后再缴纳剩下的百分之三十,后来原 四年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是二手房,当时支付了百分之七十的房款,约定过户后再缴纳剩下的百分之三十,后来原房主说房屋未满五年过户会多出很多钱,和我们商议满五年了再过户,去年该房屋已经满五年了,但是原房主却以房屋增值了,要求我们再支付一部分房款才给我过户,这样有道理吗?
2014-08-01 20:55 网友(西藏)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8月01日 20时59分
这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从你购买房屋至现在房屋增值所产生的收益应归你个人所有,可以对方要求履行协议,如逾期仍不给你办理过户手续,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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