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只登记了卖房人,其妻子是否可以收回房屋? 我在三元桥买了套房子,但是由于此房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我当时和房主签约的时候房主把共有权人已经划掉了,房本的主人就是和我签字的人,房款已经全部交过了,但是她老婆已经给我寄出不卖此房的通知。我的问题如下1 。我是否应该马上给出售人回复,2 我是否应该马上起诉出售方,因为他不愿意买房子又不愿意赔偿违约金。
2014-07-29 22:18 网友(黑龙江)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7月29日 22时26分
对方涉嫌协议违约,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和你签字的人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不管房产是否为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其个人都有权利处置此房屋,你出了全款购买房产,且是按市价支付,属于善意取得,不应由你承担合同解除的后果。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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