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修补算不算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 2001年在自家的院子(16平方米左右)里搭建了一间1米*2米的小房子,在2008年的时候由于原来的石棉瓦房顶漏水,将漏水的石棉瓦换成了彩钢板,未改变房屋的高度、大小等其他结构。现房管办称此房子为2008年搭建,要求拆除,并罚款1万元。同小区此类现象很多,均未作出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时效表示的是否是单一行为的延续,要求的是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重犯?
那么由于不可抗力,对于违章建筑的修补算不算违章建筑的连续或继续状态呢?此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时效表示的是否是单一行为的延续,要求的是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重犯?
那么由于不可抗力,对于违章建筑的修补算不算违章建筑的连续或继续状态呢?此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呢?
2009-03-17 11:00 shui(上海-普陀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17 14:53
应当申请行政复议。
2 李军律师 2009-03-17 19:13
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