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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身损害
一般人身损害 原告事发当天(7月28日)去医院检查和治疗花费400多元。伤在左眼眶,头部照过CT。结果显示无异常,只是左眼眶青紫,淤血,软组织挫伤。7月31日又去医院就诊,原告告诉医生“头昏,头痛”。医院再次对其做了CT,结果亦是无异常(当天花费300多元) 8月2日再去同家医院,结果院方开在病历上却出现“颅脑外伤,脑震荡”。8月10日原告住院,18日出院(住院费用5000元左右)。
以上是原告提供的医院病历和发票所显示!被告笔录上承认殴打原告左眼眶。请问各位专家老师原告的要求合理不?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6000元,误工5706元,护理400元,住院伙食补助320,交通500,营养1000,精神损坏5000元。合计19000元左右。
2010-11-23 22:17 qq2708……(重庆-江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1-23 23:36
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根据实际开支报销。营养费一般要有医嘱法院才会支持。至于精神损失费,可以主张,但是如果伤情不是很严重的话,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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