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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未收房是否需交物业及取暖费
由于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未收房是否需交物业及取暖费 购买了商品房,2013年10月通知交房,但现场验房后发现玻璃碎、墙柜整体掉落、地板翘等问题,开发商整改到2014年5月完成,但要求将2013年物业和取暖也补交,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监管部门是哪里
2014-07-21 10:43 木子言(山西-晋中)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7-21 10:44
这是可以找主管部门的
2 陈亮律师  2014-07-21 10:45
可以要求延迟交付滞纳金。 我的补充: 2014-07-21 10:46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 孙新律师  2014-07-21 23:07
没有实际交房,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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