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物拥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清偿问题 我与甲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甲方以汽车做抵押。虽然在合同由说明抵押的协议,但是我们没有去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期间,甲方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本人借用抵押物将抵押物经过多次抵押,目前最终辗转到乙方手中。乙方因没有甲方之前抵押在我手中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所以没有去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请问:
1、如果乙方在没有我手中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情况,能否正常过户?
2、我与甲方、乙方之中,现在究竟是谁可以拥有该抵押物所有权?
3、我与乙方同时对甲方进行追讨欠款或抵押物时,我能否按照签署借款合同的时间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力?还是按《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条【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第三小节的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如果我向法院提出对甲方的抵押物,或其名下合法资产进行保全时,能否使我的债权优先受偿吗?
请问:
1、如果乙方在没有我手中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情况,能否正常过户?
2、我与甲方、乙方之中,现在究竟是谁可以拥有该抵押物所有权?
3、我与乙方同时对甲方进行追讨欠款或抵押物时,我能否按照签署借款合同的时间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力?还是按《物权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条【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第三小节的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如果我向法院提出对甲方的抵押物,或其名下合法资产进行保全时,能否使我的债权优先受偿吗?
2014-07-20 17:18 119992……(广东)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年07月21日 07时38分
抵押权未做登记,对善意第三人无效,不能主张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