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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接遇到开发商违约
房屋交接遇到开发商违约 我在2010年6月29日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在21010年8月1日交房,但是开发商在2010年9月5日给我寄来接房通知。我按照通知约定在9月30日前,前去办理接房,如果没有按时前去接房,就视为已经交付。但是开发商要求我先签《房屋交接协议》然后才能验房。我当时就提出要求先验房再签交接协议,而且合同当中约定的也是先进行房屋验收,再签订交接协议。开发商说不签字就不能验房,我没有办法只有先签字,但是在协议上备注了:乙方未验房。但是经过验房后,发现房屋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还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来我要求开发商将已经签订的《房屋交接协议》作废,开发商不同意。我在2010年9月21日给开发商发过函,要求他们将协议作废,但是没有得到回应。
我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法院裁定那份交接协议无效。2010年11月18日法院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说,我的主张没有依据,就算是开庭审理也有可能败诉。他建议我撤诉,饭后另外起诉开发商违约。我现在起诉开发商违约的话,能请求法院判定那个房屋交接协议无效吗?

我现在有录音,还有《房屋交接验收表》,表上详细写明的我验房时发现的问题,这个房屋交接流程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
2010-11-22 13:42 lws198……(重庆)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庆律师  电话:13983655583  2010年11月22日 16时22分
我认为法院的要求是有依据的。
协议无效的条件是不成立的。要说欺诈、胁迫会有一些牵强。
但是开发商违约交房和房屋质量的违约责任我认为是现实存在的。
2 张宰宇律师  2010-11-22 15:08
直接起诉开发商延迟交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请参照《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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