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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合同和合同法
关于租房合同和合同法 合同第五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如有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如乙方要求解除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否则押金不予退还。
合同第六条最后一句,租住时间未满所签合同租期,因不可抗力而非甲方(出租方)主观原因提前退房者,将按整月租金收取,押金不予退还
合同期从3月1日到5月31日,月付,约定3个月(即合同租期)内提前退房须找到转租的人,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甲方在第一次交房租半个月后(15号)又来收了一次房租,说是每月15号收房租,收了半个月的。
关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是延期原合同还是转为不定期合同?“定期租赁更改为不定期租赁”是期限改为不定期,还是性质(包括期限)改为不定期?因为定期与不定期内容上还不一样
合同违反了广义上的租房合同或者合同本身矛盾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07-15 16:00 150920……(山东-青岛)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徐志远律师  2014-07-15 19:36
1、你们租赁合同第六条是无效的;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是指期限为不定期的。没有什么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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