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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但是因为处理措施不当造成了二次事故,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够不构成
主观上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但是因为处理措施不当造成了二次事故,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够不构成 因为我的车出了事故,我哥闻讯后驾车赶到现场,因为车速过快,现在公安机关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检查院提出申请,请问这个罪名能否成立?
2014-07-13 07:04 138379……(河南-洛阳)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4-07-13 07:30
看情节。。。
2 陈亮律师  2014-07-13 07:08
现在先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
3 刘青芳律师  2014-07-13 07:11
你好,需要结合案件细节分析确定!
4 朱君秀律师  2014-07-13 07:11
答:车速快不一定构成本罪。
5 孙新律师  2014-07-13 07:28
有此罪名,是否构成要看具体情节,到底当时速度有多快。
6 张书正律师  2014-07-13 12:55
要看具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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