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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朋友担保,朋友无力偿还,请律师给分析分析,谢谢!
给朋友担保,朋友无力偿还,请律师给分析分析,谢谢! 借据原文:今借**现金壹拾万元,保证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自愿按每天10%支付违约金,并以本人***街**号房产,以及汽车(车号)作为赔偿担保,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凭此借据随时用上述担保和担保人财产作为抵债。 借款人:*** 担保人:*** 经查,借款人所用于担保的房产和汽车,均不是其本人的,而债权人却予以认可,那么借款人和债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担保人还应付什么责任?
2010-11-24 11:40 光照天下(山东-济南)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12月01日 22时08分
用房产及汽车作为赔偿担保是无效的。首先,用于担保的房产和汽车既不属于债务人的,也不属于担保人的。其次,房产及汽车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在这期间债权人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必须在
2009年7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间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0-11-24 11:51
物担保无效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 110网律师  2010-11-26 11:56
既然不是其本人财产,那么他是无权这样处理的,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无效。  但是担保人仍然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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