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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
请问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 我表弟10年前被人殴打,经鉴定为重伤(九级伤残),此案于2004年立案,但凶手一直逍遥法外,后经过上访,凶手于上周才被公安机关抓获。昨天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说现在有新的规定,2004年做的伤残报告检察院不认可,案子上报检察院以后被打回来了,需要重新做伤残鉴定(注:原伤残鉴定报告是2004年由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出具的)。
请问重新做伤残鉴定是否合理?会不会是凶手买通了公安机关,想通过重新鉴定来减轻对凶手的刑事处罚?
麻烦各位律师朋友帮忙解答,深表感谢!!!
2014-07-10 08:26 www698……(湖北-荆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金雅东律师  2014-07-10 08:33
应该做重新鉴定,确实有这样的规定。
2 孙新律师  2014-07-10 08:55
被告人对其侵害的对象所受到的伤害后果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由检察院决定。
3 万安松律师  2014-07-11 08:28
有新的关于鉴定司法解释,只是走程序,不影响鉴定结论。
作为受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需帮助,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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