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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关于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我是陕西咸阳沣东八家四组村民,我村耕地于2008年底被征用,每亩62000元.按我们四组人均来分配,每人可分到37000左右。在2009年中,征地补偿款分配了一次,每人只分到17000元,也就是一半。现在马上就要第二次分配了,也就是说这次分了,就没有了!可是这次每人只分到了10700元。整整每人少了近7000元,我们村300多人。可想有多少已经不翼而飞了.组上的答复是。征地款村上要提留一部分,一部分用于搞公共设施,如路灯,清理垃圾等乱七八糟的费用,全部算到了农民头上。而我们组的什么组长,村民代表,分配小组成员,都是村长的狗腿子,村长一手任命的,并非是全体村民选举出来的,而且决定分配方案还有搞他们的所谓的搞公共建设〈其实是洗钱〉都没有通知村民参加,也没有开村民大会决议,都是他们一手操控,花多少钱都是他们说了算,想报多少报多少,最后这些钱全部在农民征地款中扣出来。现在搞的全村激起民愤。请问这算不算非法挪用公款,如果想打官司的花,能否胜诉!!!他们这些人会受到怎样制裁呢??谢谢!!
2010-11-19 16:32 584643……(陕西-咸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0年11月19日 17时18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认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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