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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我丈夫的名字。 2001年我们结婚,后来又一同将产权买了
我丈夫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我丈夫的名字。 2001年我们结婚,后来又一同将产权买了 我丈夫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我丈夫的名字。 2001年我们结婚,后来又一同将产权买了下来。最近,由于我丈夫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可我丈夫不同意分割这套房子,认为这是婚前单位分给我丈夫人的,虽然后来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买下了产权,但因为买的是公房,出的钱也很少,说我无权分割,是这样吗?
2014-06-27 16:51 网友(湖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6月27日 16时59分
您好。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您有权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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