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百安居停车场,车被划伤,百安居有没有责任? 前些天去百安居,车辆在其停车场内被划伤,是人为恶意划伤的,划的比较厉害。百安居的停车场是免费的,没有设卡,这种情况是否形成委托管理关系?百安居该不该负责?
2010-11-15 21:25 大清瓷瓶(广东-深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11月15日 21时36分
不负责
2 110网律师 2010-11-15 21:27
没有形成委托管理关系。百安居不需要负责。
3 张勇律师 2010-11-15 22:28
1,晶报今天有类似情况,经营场所虽然提供的停车是免费的,但这是为经营生意服务的。
2,根据深圳中院的规定:商场、宾馆、酒店或其他经营场所为经营活动需要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均应认定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保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你可以找百安居赔偿,但要证明基有重大过失。
2,根据深圳中院的规定:商场、宾馆、酒店或其他经营场所为经营活动需要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均应认定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保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你可以找百安居赔偿,但要证明基有重大过失。
4 110网律师 2010-11-16 10:35
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