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辞职被当作解雇处理,不予开具离职证明 08年8月开始至12月在一家私营企业任职,试用期为六个月,我在试用期内跟经理打电话提出辞职,提交人事部。之后领工资的时候曾想办理离职手续又因经理不在无法办理,09年1月份回家过春节,之后回去找工作,需要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联系上一家单位的时候才知道公司有规定“两日内不办理离职手续就当做除名(开除)处理”,“不给出具离职证明”,请问我应该跟原来的公司如何交涉?
我明明是自己辞职的,但公司因为其人事规章制度“两日内不办理离职手续就当做除名(开除)处理”算我开除,这样合法吗?请问我应如何去交涉?
我明明是自己辞职的,但公司因为其人事规章制度“两日内不办理离职手续就当做除名(开除)处理”算我开除,这样合法吗?请问我应如何去交涉?
2009-03-10 14:17 gongte……(上海-长宁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3-10 15:05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出具相关手续。
2 110网律师 2009-03-10 14:34
1、不合法;
2、单位应该出具证明,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2、单位应该出具证明,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3 李军律师 2009-03-10 17:4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出具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