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提供帮助或代理诉讼 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建波(股东)为达到开夫妻店的目的,利用控股(60%)和掌握公司印鉴的有利条件,伪造公司另一位股东梅正清(占40%股权)的签名甚至手印,编造了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完毕证明,证明称受让人晋凤珍(刘建波之妻)已向梅正清支付人民币320万元后取得公司40%股权,并提供这些虚假的证明文件向普洱市工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注册登记,将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刘建波(占60%股权)、晋凤珍(占40%股权)夫妻二人。之后,刘建波又利用控制掌握公司印鉴的有利条件,挪用公司416万元资金作为自己向公司新增的出资款,将自己原60%股权增加至73.68%,将梅正清原法定注册40%的股权稀释为26.32%,侵犯了梅正清周股东权益,请问吴触犯刑法没有?梅正清应该怎样维权。希望提供帮助或代理诉讼。
2014-06-12 21:01 梅正清(云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易德祥律师 电话:13529112345 2014-06-12 22:11
这种情况下,梅正清可以向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的行为,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刘建波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实在无法合作,可以提出转让股权,如果对方拒绝接受,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可以和我电话联系。 我的补充: 2014-06-12 22:13
这种情况下,梅正清可以对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的行为,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刘建波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实在无法合作,可以提出转让股权,如果对方拒绝接受,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可以和我联系。
2 110网律师 2014-06-12 21:19
若叙述属实,刘某夫妻可能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具体维权方案可在工作时间进一步联系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