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A公司销毁同批号全部产品是否合法 M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7日的改正期限届满后,于2013年6月25日再抽查“宝宝乐”同批号产品,仍发现有磁性黑褐色微小粒子出现,遂于2013年6月28日依据2013年6月19日修正后《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A公司作出30万
元罚款的行政决定,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2月6日颁布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回收销毁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A公司立即将“宝宝乐”同批号产品全部下架,并在1个月内回收和销毁该批号产品。
元罚款的行政决定,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2月6日颁布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回收销毁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A公司立即将“宝宝乐”同批号产品全部下架,并在1个月内回收和销毁该批号产品。
2014-06-11 21:20 638859……(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4-06-11 21:30
你好,可以申请复议。
2 孙新律师 2014-06-11 22:17
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2014-06-12 07:37
对其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4 赵江涛律师 2014-06-12 08:11
可以申请复议。
5 申维丰律师 2014-06-12 09:39
产品不符合标准,销毁合法。
6 赵剑律师 2014-06-12 14:28
您好。对其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7 怀向阳律师 2014-06-12 18:05
你好,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