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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追偿条款合法吗
这个追偿条款合法吗 你好!我于2009年8月到公司参加工作,直到今年4月15日我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批准后,在公司财务部安排人员参加下办好了工作交接手续,于4月20日离开公司。我过几天去公司办理今年2月到4月工资(此前工资只发到1月)结算时,公司说与其他员工同步发放。后来公司又以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以罚款的形式把我的工资全部扣掉了。我在公司工作4年零8个月,公司只为我交了2013年的养老保险。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有一条:“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即指我)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请问:1.这个追偿条款是否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2.我可以要求公司全额支付我2月到4月19日的工资吗?3.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吗?4.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给我吗?5.如果法律支持上述要求,那么具体是什么法律的哪一条呢?
2014-06-05 18:00 hebing……(湖南-长沙)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4-06-05 18:17
确实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过错员工赔偿
2 110网律师  2014-06-05 20:24
如果是因为你的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有权要求你赔偿。这个要看具体原因。
3 110网律师  2014-06-05 20:27
你好,如果你作为高管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是需要赔偿的,不过你可以要求单位向你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4 110网律师  2014-06-05 20:32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补偿金,关键是证据的收集,请来电话详细什么情况,帮你收集证据,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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