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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我于05年进入一家港资代表处工作,自08年伊始开始担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legal rep),即在工商局注册的法律代表,工商局网站上可查到相应信息。
08年9月份开始,我不再为这家代表处工作,去了其他公司,但仍然担任该代表处的法律上的首席代表,其间也配合他们做一些工作,比如支票签字等(但没有复印件留存证明)。现在该代表处准备注销,我要求他们提供我自08年9月开始至注销之日的工资,工资标准按照我为该代表处工作,担任首席代表期间的工资计算,请问是否合理?如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我相应工资或经济补偿的话,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胜算大吗?谢谢
2010-11-11 15:59 smilin……(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1-11 16:01
你好,你要有证据证明你和他们之间存在一个劳动关系才可以。
2 110网律师  2010-11-11 20:29
2008年9月份之后,你与代表处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故你要求代表处支付你2008年9月之后的工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那我在此期间为该代表处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没有报酬吗?
这个要根据你们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视为你自愿无偿担任法定代表人。

我就应该无偿为该公司承担法律风险吗? 
你的理解是有误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所谓法律风险一般来自法定代表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如果你没有不当行为,自然没有法律风险,而且你所说的法律风险,仅仅是你臆想出来的,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已,并没有实际发生,你也没有任何损失。
3 李军律师  2010-11-12 15:59
如果你能证明仍为代表处提供劳动,可以主张。关键看证据。
详情,可以来电联系专业律师咨询或预约面谈。
4 姚艳艳律师  2010-11-13 16:00
如果你的劳动关系,保险用工关系都已经转移,那么就要证明你为他工作他答应给你多少报酬这个事实来主张权利,否则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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