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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子,结婚时民政局公证为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房子,结婚时民政局公证为共同财产 我与前妻婚后共同买了一套房子,离婚时房子归我,给了前妻一部分钱补偿。
后来我跟现任妻子结婚,在民政局登记时有个公证,我们在婚前个人财产是否共有一栏中填了“是”,但是没有填写有什么共同财产。
现结婚一年,我一直在国外工作,女方要求离婚,并要求分走一半房子。
她能不能分走?我应该怎么办?
2014-05-28 09:32 gqk198……(山东-潍坊)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05-28 09:34
可以分走的
2 陈晓云律师  2014-05-28 09:45
无权分走
3 110网律师  2014-05-28 10:08
不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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