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业律师(民事)一个问题! 本人于2012年8月底进入一个由香港公司和本地学校合作的项目工作,本人的社保是从2013年4月开始交的。工资和社保都是由本地一家投资公司代缴的,现由于项目中止,而香港公司又是皮包公司,本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准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起诉本地的投资公司,请问可以么?工资补偿的日期应该从2012年10月开始,还是2013年5月开始?利弊在哪里啊?
2014-05-26 10:26 139179……(上海-静安区)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袁文祥律师 2014-05-26 10:28
可以的!由于你资料和数据不全或表达不清楚,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建议电话或带了资料当面咨询。本律师专业处理此类纠纷,能为你们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2 周网龙团队律师 2014-05-26 10:3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先查明有关情况,原则上可以主张12年开始的,
3 110网律师 2014-05-26 10:48
工资补偿从2013年5月开始
4 高永峰律师 2014-05-26 10:57
你与该投资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对方给你已经代为缴纳社保,你打这个劳动仲裁的意义不大。
5 韦云律师 2014-05-26 11:17
你好,看三方的合同约定;如果投资公司只是代缴,即使不是合法的代理机构,也难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6 110网律师 2014-05-26 12:36
你好:
从你讲述来看,仅有社保恐无法证实与本地投资公司具有真实劳动关系,仲裁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从你讲述来看,仅有社保恐无法证实与本地投资公司具有真实劳动关系,仲裁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7 李军律师 2014-05-26 13:26
从2013年5月起算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