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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冤枉的借款问题,求助。
非常冤枉的借款问题,求助。 我是一名集团企业的办公室普通职员,2008年2月17日公司来考察团,办公室主任向公司董事长申请14.5万元的经费,得到审批(让去集团公司的分公司财务室支取)。主任让我拿着董事长的批文去分厂财务室领钱,财务室没有现金,开了一张转账支票,然后让我签字(我的名字),我和另一职员去银行提取了现金,回来交给了主任。至今主任已离开公司失去联系方式,而且花费那14.5万元的所有发票未给财务室补齐。现今集团分公司向我追缴借款,我该怎么办?
2010-11-09 03:35 shugua……(山东-滨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王学海律师  电话:17180181508  2010年11月09日 07时21分
集团分公司向你追缴借款是没有道理的。你是接受指派履行职务的行为,你的签字只能证明你是经手人,并不是占有人和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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