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有权解释法律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在审理一起以种子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判决书中写下了这样一段理由:“《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
问:李慧丽在判决书中的写法有无问题?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有权解释法律(或对法律进行解释适用)?
问:李慧丽在判决书中的写法有无问题?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有权解释法律(或对法律进行解释适用)?
2010-11-08 19:41 冰宏(山东-济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0-11-08 19:53
答:李慧丽错在”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这句话上;地方性法规、条例不能够由法官宣告无效,其效力是由机关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决定的。
2 2010-11-08 20:02
法官适用和运用法律没有错,在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应该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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