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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财务人员  挪用资金无法归还
国企财务人员  挪用资金无法归还 律师您好,我有个亲戚,在一家国企财务部门工作,是一家施工类企业项目部主管会计,由于他所在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公司于项目部资金往来都是用的他的身份证办的卡,但是卡一直在出纳手里,后出纳出去学习,没有回来交接,在他离任审计时发现现金短缺27万元,请问他有罪吗?另外他们项目部对外4家单位一共付款100万元,但是项目部只有一张100万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来四家单位共同委托他代为贴现,将贴现后金额分别付款就可以,但是由于其中三家单位在外地,未能办理收款手续,后来他将这三家需要付款的60万元贴现后余额57万元给挪用打网游了,请问对于这57万他应该怎样定罪?后来单位内部处理了他,降职及调整工作岗位,调离了财务岗,但是单位将他公司除每个月留500生活费外,全部扣发,用来坏债,综上情况,请问假如他现在自首的话,会如何定罪?
2014-05-16 16:42 wzxhnh……(河北-秦皇岛)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2014-05-16 17:04
你好,涉嫌贪污,建议来电话咨询。
2 梁会朝律师  2014-05-16 18:12
据你所述,属于挪用资金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朱权平律师  2014-05-18 08:20
出纳使用的与他没有关系,后来的57万元,涉嫌挪用公款或贪污行为,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
4 110网律师  2014-05-25 14:26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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