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12年底在西安平安人寿购买了1份保险,两年共计交款1 你好!我12年底在西安平安人寿购买了1份保险,两年共计交款1万元,今年初我发现该保单合同和当初向我推销保单的销售员所说的完全不1样,该销售员是在误导和欺骗我的情况下让我签的保单。我现在去他们公司要求退保时他们又已该销售员已离职来推卸责任,如果要求退保就按合同来办,1万元只给退4千元。我现在找不到原来的销售员,提供不了足够的证据,才两年就让我损失6千元,我欲哭无泪,投诉无门,请您帮帮我,谢了!
2014-05-04 12:10 短信用户(陕西-西安)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4-05-04 14:14
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2 孙新律师 2014-05-04 12:14
您好,请及时报警解决。
3 孙新律师 2014-05-04 12:16
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5-04 13:03
一切以保险合同约定为主,如果相关条款没有像你说明,该条款对你不生效,你可起诉解决,如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与我或再次留言,为您解答。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5-04 14:04
你好,这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6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5-04 14:15
你好,你没有证据的话还是以合同为准、
7 康治斌律师 2014-05-04 15:05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8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5-05 10:58
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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