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被告无故殴打,致原告肱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 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被告无故殴打,致原告肱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岚山人民医院法医处评为10级伤残。而被告则要求按照交通事故法评残。法院批准!请问是否合法?
2014-05-03 13:54 短信用户(山东-日照)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任远律师 电话:15863391001 2014年05月04日 12时58分
你好,依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人身损害参照交通事故评残标准,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2 常相坤律师 电话:18766118539 2014-05-03 15:24
你好,伤残级别主要解决人身伤害的问题,用职工标准或者用道交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建议做伤情鉴定,如果是构成轻伤以上,被告将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到时候,民事索赔就主动了。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5-03 13:55
合法的。
4 陈晓云律师 2014-05-03 14:02
报警验伤,轻伤以上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孙新律师 2014-05-03 14:03
二者应该使用同一个标准,根据你所说应该构成轻伤了,可以要求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了。
6 潘月华律师 2014-05-04 13:08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