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后是一审判案法官而不是执行法官出具财产保全。合乎法律程序吗? 财产保全时间,是经过在二审(中院)调解后的第三个月后,被上诉人又到一审判案法官处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官又暗地为一审被告、(系二审被上诉人)出具查封上诉人房产的裁定,至今一审法院都没有通知到被查封人(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一审法判案官这种暗箱操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2014-04-30 17:12 wuxiao……(北京-朝阳区)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4-30 17:16
这是不合法的
2 李建成律师 2014-04-30 17:14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3 陈晓云律师 2014-04-30 17:21
裁定以后要通知
4 李同红律师 2014-04-30 17:25
你好,应该及时通知的,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5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2014-04-30 18:02
你好,对法院程序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建议
6 赵江涛律师 2014-04-30 18:08
应当通知到被查封人
7 孙新律师 2014-04-30 18:52
应当通知到被查封人
8 胡爱军律师 2014-05-01 04:41
程序有瑕疵的
9 怀向阳律师 2014-05-01 23:00
你好,程序有瑕疵,建议向上级部门反映一下,执行应当通知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