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生效条件借款合同 2000年与人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附有还款协议,约定等到借款人到达台湾定居后就还款,但是借款人一直都没去台湾定居,还在本地生活,到现在还在本地,这种情形过了诉讼时效了吗,都十几年了,2005年起诉过,但对方提出公安局的证明说她是正在办理,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证件的话,如果现在起诉,对方又提出同样的证据,我还有起诉的必要吗?
2014-04-28 11:01 sofeie……(福建-厦门) 已有 1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4-28 11:05
这是可以起诉的
2 110网律师 2014-04-28 11:20
可以起诉的
3 110网律师 2014-04-28 11:21
这个所附条件对你不利;要考虑别的办法
4 厦门叶律师 2014-04-28 11:27
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5 110网律师 2014-04-28 11:31
起诉要求返还.
6 陈晓云律师 2014-04-28 11:44
起诉解决
7 陈奇斌律师 2014-04-28 18:21
有起诉的必要
8 110网律师 2014-04-28 20:40
没有超过时效,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9 110网律师 2014-04-29 09:03
没有过时效。如果根本没有办法到台湾,所附条件视为无效。
10 110网律师 2014-04-29 17:46
没有超过时效,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11 110网律师 2014-04-29 18:30
根据法律规定,要在台湾定居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如果对方无法证明其符合定居的法定条件,那么我们是可以以约定的条件无法达成,要求对方还款。当然,你借款合同中如果还有其他漏洞的话也有可能据此要求对方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