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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前有欠债但是我一概不知情也没有签字什么的,属于共同债务吗
前夫离婚前有欠债但是我一概不知情也没有签字什么的,属于共同债务吗 与前夫离婚一年,离婚前前夫外面有欠债,但是我一概不知情,因为根本不是用作家庭生活方面,是在外面赌博,欠款借条也没有我的签名。人家要钱的来找我我才知道他外面欠钱。
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后还需要我一并偿还吗?
房子车子离婚前都被他给抵押了,离婚时也没有任何财产分割给我
麻烦律师给个准确答复,谢谢。
2014-04-16 19:37 vvvvjj……(广东-深圳)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4-04-16 20:06
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你要求共同偿还
2 刘晓梅律师  电话:13723370990  2014-04-16 20:51
您好,如果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4-29 22:35
这是要夫妻共同承担的
4 110网律师  2014-04-16 19:52
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你要求共同偿还,但相对你夫妻两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5 张勇律师  2014-04-16 19:54
离婚时,一方起诉要求另一份承担共同债务时,若另一方不认可,法院一般的观点是因该债务与案外人有利害关系,须案外人参与后才能查明事实,应由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一方可以待债权人主张债务时一并处理,故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6 谢崇慧律师  2014-04-16 20:11
钱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不是通过债务。
7 110网律师  2014-04-16 21:37
如果是赌债的话不用偿还
8 110网律师  2014-04-16 22:45
一、赌资是非法所得,不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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