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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輕傷)
傷害(輕傷) 4/8中午2:00左右經過中壢山崇宮時因為沒看見對方因而撞上了,我真的不是故意的,但是對方合解意願很低,對方想要以傷害罪起訴我,該如何是好,想以月攤還先付3000但是對方仍然覺得太少,他們覺得如果只是要還3000還不如直接提告傷害會更好!請問:我該如何是好,是不是會因為被告而賠的更多?還是對方想要多一點所以才決定提告?
2014-04-11 19:10 紫羽蝶霜(台湾)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  静律师  2014-04-11 19:39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2 110网律师  2014-04-12 08:13
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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