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决此案 2010年12月4日8时许,平山县南石镇刘庄冰糕厂送冰人员姜庆峰去开元市场庄乡徐茂兴蔬菜批发市场送冰。卸冰结束后被告姜庆峰启动三轮车准备前行,不知什么原因,车猛地向后撞去,将正在装冰的原告张玉金撞在三轮车下,原告头部受伤,被送往开原市中医院治疗,住院11天,好转出院,但还需到中医院拆线,本案中因原告事前并不知道三轮车会向后行驶,不能防范事件发生,而被告姜庆峰操作失误侵犯了原告张玉金的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二十条的规定,被告姜庆峰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014-04-08 22:20 吴同敏子(山东-济南)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4-08 22:28
这是要对原告承担赔偿的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4-04-08 23:38
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3 110网律师 2014-04-08 22:22
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我的补充: 2014-04-08 22:23
被告应当追加,平山县南石镇刘庄冰糕厂为共同被告,被告姜庆峰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4 孙新律师 2014-04-08 22:23
一般由交警出具的责认认定书划分责任。
5 110网律师 2014-04-09 09:35
你好,可电话联系我
6 110网律师 2014-04-09 19:56
你好,原告的合理损失需要被告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