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我和丈夫于2008年9月结婚,2010年买房,首付款双方父母出资(女方父母要求男方给出据借款凭条,男方给女方父母写了借条,借款总额为5万元;),剩余房款利用双方公积金共同贷款,男方为主贷方,女方为次贷方,并且于2013年1月份双方利用公积金共同还清了房款。现申请办理离婚,目前男女双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30000元左右和6000元左右,我想咨询:双方公积金余额能否分割呢?分割的数额是怎样计算的呢?是不是双方余额合计数,即:36000元平分呢? 现我正在办理离婚过程中,审理此案的法官强调男方婚前公积金为婚前个人财产,应从账户余额中扣除掉,所剩余额在进行平均分割,请问这个司法解释合理吗?所依据的是新婚姻法哪条法条呢?
2014-04-06 14:07 竹韵悠扬(辽宁-辽阳)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4-06 14:13
这是不合理的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4-04-06 16:05
不合理,不服判决,可以上诉。
3 罗建华律师 2014-04-06 14:10
委托律师。
4 110网律师 2014-04-06 14:29
不合理的
5 张世杰律师 2014-04-06 15:23
公积金可以分割,但只能分割婚后的。
6 马军烨律师 2014-04-06 15:41
您好,
不合理,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不合理,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7 110网律师 2014-04-06 18:21
只能分割婚后的。
8 张俊杰律师 2014-04-07 13:35
不合理,可以委托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