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说我涉嫌诽谤 我是A辖区派出所的居民,在B辖区派出所投寄了5份信,是向上级领导反映我们单位领导的违纪行为,邮局有摄像头,我在寄信时被他们拍到,B辖区派出所的人在我投信的第3天将我带到B派出所,传唤了12个小时,我什么也没说,后面他们又把我带到A派出所,传唤了9个小时,在传唤期间,他们扣押了我的电脑主机及打印机,并对我大喊大叫,推来推去,不给饭吃,不让睡觉,只让站着。我看传唤证上是涉嫌诽谤。我在实在忍受不了的情况下,就按照他们说的办了,他们才释放了我,我的电脑主机和打印机还在A派出所,请问,我是否可以告他们非法传唤,怎么告?我的电脑主机和打印机能否要回?
2010-10-23 12:58 hanl76……(新疆-喀什)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10-23 13:04
可以起诉派出所。
2 2010-10-23 19:23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政法委、检察院、人大投诉。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政法委、检察院、人大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