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松林 再 再次 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书不受理 孟松林 再 再次 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书不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依据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一.四川三级法院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
2..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 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
3.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定 二二.四川三级法院均将安岳县人民政府、供销联社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划拨确权给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违抗《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法规的罪证,用此罪证作主要依据定案判决的(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认定孟松林抢占周礼供销社合法所有权房屋属实判决是贼喊捉贼的错误,判决、裁定书有法律效力吗?安岳县法院无耻近乎勇三次执行未果一错再错仍不悔改。 四川四个法院民事、行政、再民事21次判决、裁定书是其上下串通编写的徇私舞弊自白书,铁证件 冤、错、假案占全。 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千佛下场口瓦房天井两个、各11间、18间、来源‘没收’是周礼供销‘文革’中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该所有权证是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房罪证,有法律效力否?同样盖有安岳县人民政府大印房管局公章。申诉人孟松林该房《管业证》与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完全吻合。加之佐证《领款发票》、《法庭笔录》,申诉人合法所属该瓦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已活生生的展示在人们眼前姓孟。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六、房屋问题(53)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管业证》为准。
安岳县法院一审(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父孟宏发于1958年生前立下遗嘱,将座落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的瓦房3间遗赠与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所共有的法律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6年‘文革中’被告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社在拆千佛 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嘱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本案审理终结”。是以孟松林该房《管业证》作主要定案依据判决。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院判而不决要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央政法委重申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及谁制造冤"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办错案,首先追究法院院长责任"。 依据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令,下级法院独立公正审判依法纠正错案严守法律程序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
综上所述,,孟松林有理有据 理由成立,请求贵院审查,执行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此致 安岳 人民法院
申请人孟松林 2013年10月2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依据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一.四川三级法院均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安岳县法院第19次(该院第六次)逾期415天、(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
2..资阳市中院第20次(该院第七次)逾期158天( 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
3.四川省高院第21次(该院第五次)逾期146天(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定 二二.四川三级法院均将安岳县人民政府、供销联社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划拨确权给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是违抗《中办发(87)7号》落实私房政策法规的罪证,用此罪证作主要依据定案判决的(2011)安民初字第1018号判决、(2012)资民终字第256号判决、(2013)川民申字第42号裁定认定孟松林抢占周礼供销社合法所有权房屋属实判决是贼喊捉贼的错误,判决、裁定书有法律效力吗?安岳县法院无耻近乎勇三次执行未果一错再错仍不悔改。 四川四个法院民事、行政、再民事21次判决、裁定书是其上下串通编写的徇私舞弊自白书,铁证件 冤、错、假案占全。 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千佛下场口瓦房天井两个、各11间、18间、来源‘没收’是周礼供销‘文革’中霸占孟松林有《管业证》的该房。该所有权证是官匪钱权交易霸占孟松林房罪证,有法律效力否?同样盖有安岳县人民政府大印房管局公章。申诉人孟松林该房《管业证》与被申诉人周礼供销社《安房千佛字第3号》所有权证完全吻合。加之佐证《领款发票》、《法庭笔录》,申诉人合法所属该瓦房千佛民兴街17、19、21号(18间)已活生生的展示在人们眼前姓孟。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六、房屋问题(53)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管业证》为准。
安岳县法院一审(1997)安民初字第196号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孟松林之叔父孟宏发于1958年生前立下遗嘱,将座落在安岳县千佛乡场镇下栅外的瓦房3间遗赠与原告家庭当时的4人所共有的法律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1966年‘文革中’被告安岳县周礼中心供销社在拆千佛 供销分社营业用房时,将原告家庭成员共有的即已经接受其叔父孟宏发遗嘱的3间瓦房拆占其行为属侵权行为,本案审理终结”。是以孟松林该房《管业证》作主要定案依据判决。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院判而不决要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央政法委重申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及谁制造冤"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办错案,首先追究法院院长责任"。 依据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指令,下级法院独立公正审判依法纠正错案严守法律程序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要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
综上所述,,孟松林有理有据 理由成立,请求贵院审查,执行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此致 安岳 人民法院
申请人孟松林 2013年10月25日
2014-03-26 19:35 再来一局(河北-廊坊)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