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次婚姻生养孩子的问题 我们是二次婚姻,我在第一次婚姻中由于妻子不能生育而领养了一男孩,离婚时判给了我前妻,我现在的妻子也是离婚的,她在第一次婚姻中生了一个男孩,离婚时判给了男方,我们现在身边没有孩子。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二胎准生证吗?我们还可以生养自己的孩子吗?像我们这种情况生养孩子和国家计生法有冲突吗?
2014-03-25 19:44 139925……(陕西-榆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4-03-28 18:11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 康治斌律师 2014-03-26 00:42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你们双方有一个是独生子,是可以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我的补充: 2014-03-26 00:44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我的补充: 2014-03-26 00:44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